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会员服务水平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,根据《南京市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,正确行使权利,自觉履行义务。
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章 会员发展
第六条 协会欢迎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物业管理、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个人加入协会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本区内注册或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(单位会员);
(三)本区内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(个人会员);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阅读并认可《南京市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》、《南京市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》和《南京市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》《南京市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自律公约》的有关规定;
(二)填写《南京市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》,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,将协会入会申请表、公司负责人登记表、公司简介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送交至协会秘书处;
(三)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3日内予以审核,并以通讯或网络形式下发《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》,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;
(四)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5个工作日内,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;
(五)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,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,并颁发会员牌和相关资料,完成入会程序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,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,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。
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、网络化管理。
第十一条 会员基础信息,如单位名称变更,单位合并、撤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变更有关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:
(一)主动申请退会的;
(二)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;
(三)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;
(四)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;
会员资格终止时,应向协会秘书处上交会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。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,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交纳一定工本费后补发。
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,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。
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三年,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成为理事单位,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。
理事单位任期满三届,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,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、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,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成为常务理事单位,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。
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,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,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出任人发生变更时,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,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,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、协会章程,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,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、通报批评、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。
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,主要包括:会员基本信息、缴纳会费情况、奖励和处分情况、社会表现、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。
第四章 会员服务
第十八条 根据协会章程,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,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,享受相应服务。
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:
(一)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;
(二)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、论文集、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;
(三)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、微信、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;
(四)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;
(五)免费在协会网站、微信等平台,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;
(六)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;
(七)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,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;
(八)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,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;
(九)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。
第二十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,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、公开表彰、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,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,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。
第五章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7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